(2019)粤2072民初131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313号

彭康楼:

本院受理原告桂明与被告彭康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康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桂明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彭康楼负担(该款原告桂明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彭康楼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彭康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300元给原告桂明,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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