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490号

陈木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金源粮食加工厂与被告陈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金源粮食加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金源粮食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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