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5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753号


陈智伟、佛山市佰合天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莫海武与被告陈智伟、佛山市佰合天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智伟、佛山市佰合天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莫海武支付工程劳务费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陈智伟、佛山市佰合天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莫海武预交,其同意由被告陈智伟、佛山市佰合天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陈智伟、佛山市佰合天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388元给原告莫海武,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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