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97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971号


许木胜、游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龙良兴与被告许木胜、游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26500元及利息(以货款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龙良兴;

二、驳回原告龙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许木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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