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0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090号
中山市翱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崔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夕会与被告中山市翱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崔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翱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赵夕会劳务报酬5715.7元;
二、被告崔国强对被告中山市翱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崔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翱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崔国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赵夕会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中山市翱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崔国强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中山市翱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崔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50给原告赵夕会,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