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14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140号


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中山宏福贵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亮鑫金属表明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中山宏福贵金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加工款76973.1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亮鑫金属表明处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中山宏福贵金属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被告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中山宏福贵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