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36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364号
薛华:
本院受理原告彭林波与被告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彭林波支付劳动报酬4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彭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彭林波预交,其同意由被告薛华直接向其支付,被告薛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50元给原告彭林波,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