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69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691号


谢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玖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以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玖亿机械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谢文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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