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98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988号


殷耀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法闹与被告殷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法闹偿还借款4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按月利率1.58%计算;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李法闹在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殷耀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73号名都华庭19幢1103室[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995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8元,由被告殷耀辉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法闹预交,被告殷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法闹,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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