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11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114号
李健敏:
本院受理原告黄铨林与被告李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铨林偿还借款66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总额应以264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李健敏负担(该款原告黄铨林已预交,被告李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铨林,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