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60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608号
何伟淳:
本院受理原告高锦昌诉被告何伟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还款期限内应还利息人民币3302.51元;
2、被告利息偿还逾期付款利息,日利息为0.045%,自2017年9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被告从第一期2017年9月15日起已没有按时还款)。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为10064.25元。合计本金、期限内利息与逾期利息为48366.76元;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伟淳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办公楼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