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57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578号
潘星和: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枝诉被告潘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给原告;
2、被告支付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50万元之日止,以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356667元]给原告;
4、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给原告;
5、被告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75000元之日止,以7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81750元;
6、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
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为105341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星和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日下午16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办公楼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