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43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434号
中山市东凤镇楚胤丰电子厂、余楚情:
本院受理原告邓仲娟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楚胤丰电子厂、余楚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楚胤丰电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邓仲娟支付货款188900元及利息(以188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余楚情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楚胤丰电子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仲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8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楚胤丰电子厂、余楚情负担(该款原告邓仲娟已预交,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楚胤丰电子厂、余楚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给原告邓仲娟,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