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32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325号
中山市金宏电器有限公司、何志恒、佛山市志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卡百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宏电器有限公司、何志恒、佛山市志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卡百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931521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卡百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0元,由被告中山市金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中山市金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