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24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245号


崔玉涵、崔英俊、朗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康与被告崔玉涵、崔英俊、朗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玉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罗永康偿还借款115061.11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15061.11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约定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崔英俊、朗亚平对被告崔玉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罗永康负担69元,被告崔玉涵、崔英俊、朗亚平负担280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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