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24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245号
崔玉涵、崔英俊、朗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康与被告崔玉涵、崔英俊、朗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玉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罗永康偿还借款115061.11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15061.11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约定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崔英俊、朗亚平对被告崔玉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罗永康负担69元,被告崔玉涵、崔英俊、朗亚平负担280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