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11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114号
黄伟:
1、本院受理原告郑美华、郑超林诉被告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退还本人购房定金人民币120000元,退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6706.5元,退还代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83.8元,合计退还人民币128390.3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64000元(备注:总成交价820000×20%)。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