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11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111号


吴健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融达电器厂诉被告吴健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78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47800元为计算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货款罚息的利率标准,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健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