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09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096号
冼顺仪: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锋诉被告冼顺仪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吴俊熙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所有债务互不相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冼顺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