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2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290号
秦兴杰:
本院受理原告云洪岩诉被告秦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秦兴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