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2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290号


秦兴杰:

本院受理原告云洪岩诉被告秦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秦兴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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