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4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443号


吴胜勇:

本院受理原告黎年生诉被告吴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胜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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