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6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646号
冯杏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英诉被告冯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39600元)。
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解决此次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杏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5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