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75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751号
陈子雁、莫戈、陈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肖世元诉被告陈子雁、莫戈、陈志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子雁、莫戈、陈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肖世元连带支付退股补偿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子雁、莫戈、陈志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