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00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003号
东莞市合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合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合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二、被告东莞市合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4541元;
三、被告东莞市合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7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被告东莞市合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