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10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109号


袁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兴华、吴学家、赖丽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兴华、吴学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欠款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袁兴华、吴学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被告袁兴华、吴学家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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