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67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676号


中山市粤创智造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头镇联博包装印刷厂诉被告中山市粤创智造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粤创智造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头镇联博包装印刷厂支付货款20307.6元及利息(利息以2030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南头镇联博包装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中山市南头镇联博包装印刷厂负担84元,被告中山市粤创智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08元(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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