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86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867号


梁钜明:

本院受理原告谢齐保诉被告梁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梁钜明不在户籍地址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4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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