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46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464号


中山市荣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厨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庞伯才、温天固、黄福东:

本院受理原告邓卫琼诉被告中山市荣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厨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庞伯才、温天固、黄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有关起诉材料。诉状中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755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23788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20 日为6190.26元;以5172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20 日为2175.08元;以上本息合计暂为183879.34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荣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厨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庞伯才、温天固、黄福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