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59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596号
周文超:
本院受理原告吕小军诉被告周文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有关起诉材料。诉状中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大写:叁万叁仟贰佰元,即332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文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