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56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3560号
孙韵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丰汇纸类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玉莲、孙韵菲、孙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丰汇纸类制品厂支付货款256641.37元和违约金(以256641.3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8000元;
二、被告王玉莲、孙韵菲和孙英杰在继承孙昌贵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丰汇纸类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2元,诉讼保全费2084元,合计8076元,由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玉莲、孙韵菲和孙英杰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