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41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4158号

孙韵菲: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民诉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玉莲、孙韵菲、孙英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强民返还投资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00万元基数自2016年3月13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25元,由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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