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41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4158号
孙韵菲: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民诉被告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玉莲、孙韵菲、孙英杰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7)粤2072民初14158号民事判决,原告李强民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4158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上诉人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玉莲、孙韵菲、孙英杰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