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47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473号


陆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九州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巨升五金制品厂、陈先飞、第三人陆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巨升五金制品厂、陈先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九州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6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元,鉴定费2160元,两项合计3842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均已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陆小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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