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01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017号


马洁明:

本院受理原告何婉玲诉被告马桓标、马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9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桓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婉玲偿还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洁明对被告马桓标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洁明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马桓标进行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1元,由被告马桓标、马洁明负担(该款原告何婉玲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马桓标、马洁明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何婉玲,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马洁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