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21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215号
叶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少玲诉被告叶宝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少玲与被告叶宝华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合同;
二、被告叶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少玲支付17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黄少玲负担322元,被告叶宝华负担304元(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叶宝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