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3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0358号
谢复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谢复第、中山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8)粤2072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0358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请二审法院撤销(2018)粤2072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山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返还赔偿款46950.50元并支付利息(以4695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