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50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500号
张优郊:
本院受理原告王瑛诉被告张优郊、黄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0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优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瑛返还押金3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算;以2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瑛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优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张优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优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