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99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1995号


中山市宝昇家具有限公司、温春晓、李筠:

本院受理原告付常红诉被告中山市宝昇家具有限公司、温春晓、李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1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常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6元,减半收取5553元,由原告付常红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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