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26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266号
何雪仪:
本院受理原告余德俐诉被告卢锡尧、何雪仪、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锡尧、何雪仪、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余德俐连带清偿借款1300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卢锡尧、何雪仪、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余德俐连带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50元,由被告卢锡尧、何雪仪、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余德俐垫付,被告卢锡尧、何雪仪、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余德俐,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