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31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319号


袁婷:

原告中山市古镇胡浩五金弹簧厂(以下简称胡浩厂)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围普厂)、周道和、袁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2319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胡浩五金弹簧厂支付货款22067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067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胡浩五金弹簧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被告袁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袁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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