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89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891号
罗海明:
原告中山市高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邬有为、罗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2891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高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66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高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由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高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高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