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28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286号
林嘉浩:
本院受理原告何满涛诉被告林嘉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6075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代偿金额260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嘉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