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11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112号
叶锦莉: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华诉被告中山市今正包装有限公司、冯立勤、叶锦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华撤回对被告叶锦莉的起诉。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