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11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112号

叶锦莉: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华诉被告中山市今正包装有限公司、冯立勤、叶锦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华撤回对被告叶锦莉的起诉。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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