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5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530号
李运卿、刘继聪、中山市小榄镇奇点餐厅:
本院受理原告梁铨昌诉被告李运卿、刘继聪、中山市小榄镇奇点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4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铨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铨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