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5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530号


李运卿、刘继聪、中山市小榄镇奇点餐厅:

本院受理原告梁铨昌诉被告李运卿、刘继聪、中山市小榄镇奇点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4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铨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铨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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