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37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375号


黄进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诺加电器厂诉被告黄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进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诺加电器厂支付货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4元,减半收取3752元,由被告黄进全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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