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86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865号
梁水轩、宋陈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水轩、宋陈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5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水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2252.58元及违约金(以实欠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宋陈胜对被告梁水轩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陈胜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梁水轩进行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0元,由被告梁水轩、宋陈胜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梁水轩、宋陈胜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水轩、宋陈胜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