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1006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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