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


徐木林:

本院受理原告吕佳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王创艺、徐木林、梁宏华、梁文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徐木林、梁文庆和梁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吕佳支付加工款1188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88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时,被告王创艺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王创艺、徐木林、梁文庆和梁宏华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五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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