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


徐木林:

本院受理原告吕佳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王创艺、徐木林、梁宏华、梁文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王创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1612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判项属错误判决,且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判决;

二、请二审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吕佳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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