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612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6125号
徐木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精雅纸品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王创艺、徐木林、梁宏华、梁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8)粤2072民初16125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大印刷厂、王创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612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1612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判项属错误判决,且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判决;
二、请二审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精雅纸品厂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