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613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6135号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程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6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4元,减半收取计4117元,由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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